托運條款

一 、本條款中,提單上之“本公司”,“本公司之”等詞均指大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雇員,“貴司”或“貴公司之”均指托運公司
   及其雇員,貴司交付本公司托運時,無論貴司是否在本提單上簽名,均表示貴司同意和遵守以下條款,並承擔相關責任。

二、本公司的運費計算標準將按照貨物實際重量和體積重量兩者中較高者為計算基準

三、貴司應負責任

1.貴司應保證,托運的貨物是不屬於國際航空貨運協會(IATA),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有害物品,危
  險物品以及屬於禁運物品 (如軍火武器、人體、非法的麻醉藥品、毒品等),限運物品(如食品、藥品、粉末狀、光碟等)應有交運前完成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手續並附有效憑證;

2.貴司托運貨物所有標識完整準確,收件地址、郵遞區號、電話、收件人姓名、貨物詳細描述清晰準確寫在提單上,並妥為包裝,可按一般注
  意程度下的安全運輸。

3.貴司或貴司指定之付款人,均需負責與托運貨物有關之所有費用,包括運費、可能的附加費、關稅和因將托運貨物送還貴公司或因尚未決定
  如何處理而將托運貨物存倉所造成的一切費用。

四、本公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貴司的情況下對所托運貨物進行開封檢查。

五、本公司將按照正常運送標準合理派送貨件,但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擔保。

六、貴司交付托運至貨物送達交收,本公司對貴司承擔安全運輸責任,凡因超出本公司可控制範圍的原因所導致的延遲、損害和丟失,原因包
  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以及持有實際和明顯管理權的政府機構(包括海關和衛生、環保組織)的所為或疏忽,本公司不負責其責任及其他一切
  間接損失。

七、如果貴司的空運貨物之最終目的地或途經為托運國以外的國家時,則《華沙公約》在可適用的情況下,可按其與國際空運有關的條約處理,
  此條約將有管理效力,在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本公司在托運貴司貨物時的丟失,延遲或損壞所應承擔的責任。

八、本公司在任何一票貨物運輸中所承擔的全部責任都不超過貨物實際現金價值,且不超過最高額:100美金或每公斤20美金。

九、所有索賠必須在托運貨物送達後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概不辦理,且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索賠申請送達本公司後15日內,須將所有
  有關資料送達本公司作為證據。在運費及相關費用未支付前,本公司不受理任何索賠要求,索賠金額不得與運費相抵消。

十、如果本提單條款所包含或引述之內容與國際條約、法律、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不一致時,只要本提單之條款效力不因之而廢棄,則所列
  的條款仍應有效,並為貴我雙方合約的一部分。任何個別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皆不影響本提單之其他部分,同樣保留其獨立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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